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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捐有效期半年内药品 捐赠劣质药品将依法严处
南方中药港 2008年2月2日

  据东方今报报道,“不能把快到失效期的药品用于捐赠。”国家药监局昨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明确,捐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此外,境外生物制品、临床试验药品和医院内制剂均不得用于捐赠。

  对捐赠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如果发现有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地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处罚,而且是按上限进行处罚。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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