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12月30日前,将配送的门店名单报送统一备案,已改变配送方式但仍未申请认证复查的,严重者将予以2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通知》,在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前提下,佛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可由同一法人代表的药品批发企业委托配送,同时须于12月30日前将由总部统一配送的门店名单报送佛山市药监局备案。
编辑 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