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报道,海南省日前出台卫生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若干规定。规定明确,卫生厅直属单位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需要交流。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卫生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交流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卫生厅直属单位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进行轮岗;卫生厅直属单位重点岗位轮岗。药剂科主任、设备处(科)长、人事处(科)长、财务处(科)长、总务处(科)长或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采购员和仓库管理员(药品、设备、医用耗材、后勤物资供应部门)任职或在岗满三年的,原则上需要轮岗,超过五年的,必须轮岗。分管以上处(科)室的单位副职满五年的,必须进行分工轮换。
规定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卫生厅党组组织实施。单位副职以下干部的轮岗,由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组织实施,并报厅党组审批。
规定强调,交流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厅党组或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对无特殊情况愈期不到职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可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免去职务或纪律处分。
编辑 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