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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草拟首个药品管理条例 卖假药罚五万
南方中药港 2007年8月11日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四川省药监局目前草拟的《四川省药品管理条例》(代拟稿)已经完成,即日起至9月10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据了解,这部地方法规将加大对恶意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处罚力度,药店即使只卖了一瓶10块钱“不合规定”的药品,最低将领罚5万元;在狠打问题药的同时,新条例拟加大社会公众安全用药的保护,提高《消条》所规定双倍民事赔偿的标准等。

  制售歪药十年禁入本行业

    昨日,四川省药监局网站悬挂出了《四川省药品管理条例》(代拟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该代拟稿共分九章115条,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药剂、进出口贸易、广告与价格、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制定了细致规定。“加大对社会公众用药安全的保护,这是立法的重要方向!”省药监局法规处处长宋民宪表示,代拟稿规定,凡是企业主管或直接负责人,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10年内均不得进入药品行业。同时,各药店等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与药品通用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这主要防止一些药店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欺诈市民。”

  药品欺诈最高赔偿十倍

    虽然目前四川省《消条》对于商品欺诈行为,有双倍赔偿的规定,但是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片药如果存在质量、药效等欺诈行为,对市民的伤害绝对不止两倍药价。对此,宋民宪认为,新药品管理条例在修改中,应当加大民事赔偿标准,将两倍赔偿提高到五倍甚至十倍。当然,对于情节、危害严重的除了药监部门查处外,还应当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四类行为立即责令停产

    在草拟的《四川省药品管理条例》中,还确保了公众对政府部门假药、劣药处罚的知情权。新条例(代拟稿)第89条明确,药品生产、销售单位或者医院,一旦涉及四类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产。除了高额罚款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生产销售资格,以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直接负责人员10年内禁入行业。这四类行为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仍进行生产、销售、配制的;生产、销售、配制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和老年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等。

  违规卖药一律罚款5万元

“尽管销售的不是假药,但只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律罚5万元!”宋民宪表示,虽然这一条尚未写入代拟稿,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他们将把这一条写入新条例。这意味着,药店即使只卖了一瓶或者只进购了一瓶不符法定要求的药品(不仅限于是假药),一经查实也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

  处罚罚单公开张贴曝光

    新条例在修改中将赋予市民更充分的知情权。“对于违规药品,罚了就罚了,很多市民根本不知道!”宋民宪透露称,新条例还拟明确公众的违规药品、违规企业处罚的知情权。一旦药店或医院有销售不合格药品、虚假宣传药品等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在处罚的时候,把罚单张贴在药店或医院醒目位置,市民一旦进入药店或医院就能看到,充分确保公众用药的安全和知情权。此外,新条例还对医院制剂药、处方药、医院或企业的贿赂行为等进行了规定。

 


编辑  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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