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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厦门日报报道,5月1日起,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比之前使用的暂行办法,新办法增加了一些事关百姓用药安全的新要求,包括药品展示会、宣传会上现货卖药将被视为违法,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药店禁售处方药等多项具体措施。 购药别忘索取凭证据介绍,消费者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如果只是在药店买些治疗头疼发热的普通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时,往往没有处方,也不会索要销售凭证,这就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了许多麻烦。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新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示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今后,市民在药店购药时,莫忘索要销售凭证。药师应在岗售药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另外,消费者也要提高用药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购买使用处方药。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凭医师处方。下月起全面检查医药市场近年来各种药品展示会、产品宣传会较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无证经营药品,甚至销售假劣药品。针对这种情况,新办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记者昨日也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期,药监部门已召开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宣传贯彻大会,解读新办法。根据新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药监部门也将从下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医药市场检查,重点对药品企业内部培训、药品销售凭证、执业药师在岗、质量管理记录不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编辑 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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