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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
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低价药店买药品
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对此表示,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药方看得懂
很多就诊者有这样的感受:医生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有些中药方子饮片用号码来代替。拿这样的药方去药店抓药,药店的人根本看不懂。
《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药方拿得走
有就诊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医生在电脑里开处方,通过内部网络传递处方。患者根本拿不到处方,也就只能在医院取药。
《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打印出纸质处方,便于药师准确核发药品,也使患者到药店买药成为可能。
医院收入减
同样的药品,为什么医院药房往往比药店卖得贵?毛群安说,根据有关规定,药品在医院销售可有一定比例的加成。如果患者在医院拿药,处方肯定给医院增加了收入。
《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意味着医院的收入会受影响。
毛群安说,当前,医院绝大多数收入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加成收入。社会上取消“以药养医”的呼声很高,但这需要一套比较完整、合理的经济政策。否则,如果医院不能维持正常运转,可能会影响群众享受医疗服务。
关注《处方管理办法》
医师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办法》规定,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院违规使用开处方者
吊销执业证
医疗机构若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编辑 仕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