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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州晚报报道,昨天,记者从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市政府已正式下发《关于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的若干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将有较大幅度提高。为此,记者特别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副处长王红曼对政策进行了解读。
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新规】将城镇职工住院自付比例分档报销的办法,调整为从起付线至3万元,每级医院按固定个人自付比例结算,转外住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14%、12%、8%。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仍按在职职工的70%执行,调整后分别为10.5%、9.8%、8.4%、5.6%。
【解读】2000年起实施的《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职工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自付达到起付标准以上时,按不同级别医院以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自付一定比例。以二级医院为基准,具体支付标准为:起付标准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10001元以上至2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2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70%支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50%支付。
调整后,不但操作流程简化了,就全省来看,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平均自付比例之低,甚至优于部分省内经济发达城市,排名前列。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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