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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我只要不卖假药,顾客吃出了问题找生产厂家啊!”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之后,明确规定药店要对售出的药品承担责任,但不少药店负责人对新规定仍不知情。
买药形成契约关系
“新《办法》实施之后,市民买药用药就更有保障了。因为该规定对药店的经营行为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如果药品质量有问题,导致顾客服用后受到伤害,顾客可把药店告上法庭。因为,在购买药品过程中,顾客与药店形成了契约关系。”
据了解,在日前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南方经济研究所承办的《办法》宣传活动中,东莞市有超过1500家药店的负责人接受了培训。记者获悉,超半数的药店负责人都表示对新规“不清楚、不知道”。
不少药店老板喊冤
得知该规定之后,不少药店老板纷纷喊冤,认为该规定不公平。一名来自某知名连锁药店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药店本身就没有对药品的检验责任。”另有一名老板也无奈地说:“药店根本没有技术力量去鉴别。”
药店可索取检验报告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中的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加严格约束药店行为,保障药品安全。对于药店负责人的异议,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局负责人说,“按照《办法》,我们已经要求药店进药时要索取药品检验报告。药店能够凭检验报告和合法的购销记录来规避责任。”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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