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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医药经济报报道,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假药案历时两年的调查和审理目前已进入最后时刻。4月29日,“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5名主要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以此判处“齐二药”副总经理朱传化有期徒刑7年;检验室主任陈桂芬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物料采购员钮忠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郭兴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齐二药”总经理尹家德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检方指控,被告钮忠仁和郭兴平是“齐二药”公司负责原、辅料采购的相关人员,2人违反物料采购应对供货方实地考察和要求供货方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等相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供货资质的情况下,2005年10月,经郭兴平同意,钮忠仁向王桂平购入了1吨由二甘醇冒充的丙二醇。由于上述5名被告严重失职,导致“齐二药”在2006年3月将假冒丙二醇辅料用于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当年4月,该批药品被广州市中山三院使用并导致13人死亡、2人病情加重。因此,5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令人反思的是,5名被告虽然当庭承认了检方所指控的基本事实,但5人的当庭答辩却暴露出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对药品安全责任意识的严重缺失。
去年3月29日,任贞朝等11名“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向广州市中山三院索赔系列案(即本案民事部分),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立案,11人共索赔2000万元。
但中山三院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当事人申请书》中认为,假亮菌甲素是同一品规药物的惟一中标药品,医院在采购药物上没有自主权,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并使用的。相反,“齐二药”、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3家企业在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完全意思自治(即某些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者完全自由约定,只能对部分权利义务予以约定)。因此,申请追加药品生产商“齐二药”以及上述2家广东经销商为共同当事人。之后,2007年8月8日,广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并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同时,检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上述5名责任人提起公诉。
据悉,本案民事部分将在今年6月底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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