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烟台晚报报道,3月31日,本报刊发《我市医保政策明起大幅调整 》一文后,不少读者打电话咨询,甲、乙类目录药品各包括哪些?记者对此专门咨询了有关部门。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有关人士介绍说,医保药品目录分甲、乙类药品的概念,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5号文件提出来的,以后出版的药品目录仍延续这种做法。
“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治疗必备、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山东省按规定对其数量进行调整。我市对乙类目录药品自付比例进行确定。
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患者自付规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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