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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石家庄日报报道,本月起我市已经开始实施新出台的《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管理办法》。3月26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再次强调,除了对硬件设施的要求提高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要求一家药店至少要配备两名药学技术人员,即企业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且不得相互兼职。 《办法》规定,新开药店必须保证有分别负责药品质量和处方审核的两名药学技术人员。其中,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农村乡镇以下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经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营业时间内应当在岗。处方审核人员不在岗应挂牌告知。
《办法》还要求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可以兼任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外兼职;企业从事验收、养护的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所有人员经考试、健康体检合格,并取得有关证明后方可上岗。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处长郭振奇介绍说,《办法》对新开药店的面积也做了详细要求。在石家庄市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同原规定相比,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和仓储面积均增加了20平方米。据介绍,这主要是为提高石市药店的整体店面形象。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对在县城及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面积要求相应有所减少。
针对目前一些药店将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和药品混放在一起销售,可能将保健食品当作药品卖给消费者的现象,《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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