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竞报报道,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责令召回并处应召回器械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及时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问题医疗器械”,将被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最高达5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吊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国家药监局表示,如有意见可在今年3月31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编辑 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