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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日报报道,医改成为最近几天全国两会的焦点话题,许多医药企业都很关注: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与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能否“分身”?就此问题,新任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革新提出了《关于实施“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提案》。
刘革新告诉记者,根据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我国药品审批实行“生产审批”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要生产药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只发给具有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药品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换言之,“药品上市许可人”和“药品生产许可人”必须是同一主体,不可分割。“这就导致药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也给监管带来困难;其次是引发大量低水平重复的药品研发和申报。”
为使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结构战略性调整,刘革新建议,采用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将药品注册人和生产人分离,分为“药品上市许可人”和“药品生产许可人”。“药品上市许可人”是包括研发企业在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其持有药品注册批文,既可自己设厂生产,也可委托其他药厂生产。“药品生产许可人”是承接生产任务的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许可人,需按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办理。“药品上市许可人”和“药品生产许可人”既可“分身”,也可是同一主体。在我国现阶段,考虑到个人无法承担无限责任,可将“药品上市许可人”限定为机构。
刘革新认为,实行“药品上市许可制度”,将对我国医药行业产生积极影响,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大量重复投资和建设,有效减少药品生产线或生产企业数量(目前我国各类药品生产企业多达6000余家);二是减少低水平重复的药品研发和申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审评中心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日,审评中心的任务存量尚有26592件,其中改剂和仿制品种分别为10137件、10025件);三是提高新药研发水平,通过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减少低水平重复的药品研发和申报,药品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到创新药品研发上,整体提升我国新药研发水平,从而催生一批真正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集团。
编辑 吉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