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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燕赵都市报报道,药品零售企业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新制定的《石家庄市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石家庄市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其中不包括办公、生活场所面积。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区域标示。而对专门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面积条件及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按照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其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要符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办法》对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予以了严格的要求,严防因相关人员相互兼职而拉低企业管理水平。
《办法》规定,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公室负责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受理、筹建审查及决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购药”的原则,结合石家庄市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编辑 吉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