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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连晚报报道,记者昨天从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医保中心将对2007年九种慢性病门诊购药费用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工作采取慢性病定点医疗单位负责初审,各所属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复审的审核办法。
九种慢性病门诊购药费审核定点管理
2007年九种慢性病门诊购药费用审核实行定点管理。由慢性病患者定点医疗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慢性病患者门诊购药收据,并负责初审。各定点将根据医保中心安排的审核时间,陆续打电话通知本定点慢性病人员报送单据。
2007年已选定点的慢性病人员由所选定点负责审核上报;2007年未选择定点的慢性病患者,由2008年新选定点负责审核上报;目前仍未选定点的慢性病患者,应先选择定点单位,再由新选择的定点单位负责审核上报。
除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死亡销户前发生费用额大于门槛费但未选定点的慢性病人员外,各医保中心不受理个人办理慢性病门诊费用审核结算业务。
检查费、化验费和治疗费不享受慢性病补助
据了解,本次只审核200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门诊购药收据。收据必须具备以下三点:一是,必须是在与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医疗单位门诊购药收据;二是,必须是有药品名称的电脑打印收据;三是,必须是九种慢性病患者本人的门诊购药收据。
审核时,只审核检诊合格的慢性病病种(含并发症)的门诊购药费用。检查费、化验费和治疗费等均不属于慢性病补助范围。
严格执行《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或乙类药品均可,乙类药品不核减个人负担比例;目录外药品全额核减。
九种慢性病患者选择定点后,外配处方购药必须经过定点单位同意,收据上要有定点单位负责人签名且有药品名称(或处方)。
超量购药的审核。自购药之日算起,截至2007年11月30日,最多可超1个月的药量,再超量的部分予以核减。
异地安置及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异地安置人员,需持《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2007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门诊购药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公务员部审核报销。
死亡销户人员,由家属持《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死亡前的门诊购药收据,到选定的医疗单位审核;若死亡前未选择定点单位购药,需携带《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户口本》、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死亡前的门诊购药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公务员部审核报销。
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期满人员需持《企业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购药手册》、《失业证》及期满后的门诊购药费用,到选定的定点单位审核;新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只审核失业前的门诊购药费用。
编辑 于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