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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立法已形成了“江苏经验”
南方中药港 2007年11月29日

  据江南时报报道,昨日上午,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3部民生法规,提交会议进行二审。3部草案修改稿中新增的规定,条条都紧扣民生热点,如制止药品回扣,及时召回“缺陷药品”……

  昨天的会议还听取了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批的关于《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听取了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批的关于《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说明等。


  保健品、化妆品禁止添加药物成分

  目前在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中擅自添加药物成分、宣传疗效的现象较为普遍,对群众造成的危害较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两款规定:“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份”;“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

  物价部门定期公布药品定价

  目前,药品虚高定价、变相涨价等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需要从立法上规范企业的定价行为。《草案》修改稿增加了3款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不得虚高定价,并应当严格控制流通环节药品加价比例”;“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改变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等方式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药品经营中采取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加价销售。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此外,目前药品价格审批不是很透明,药品价格执法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款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确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江苏将以制度保证百姓基本用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药价高、看病贵的问题,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十分必要,“本省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制定基本药物目录,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缺陷药品”将被责令及时召回

  为了加强对质量可疑和问题药品的管理,《草案》修改稿新增了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药品,并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其销售、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情况紧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公告,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该药品。”

  媒体登虚假药品广告,负责人可撤职

  违法药品广告危害极大,《草案》修改稿首次给新闻媒体套上了“紧箍咒”:“新闻媒体及其他广告发布者发布药品广告应当核实药品广告批准文件,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药品广告”;“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一)发布国家禁止的药品公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二)发布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或者其他虚假药品广告,被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不得以展销会方式变相售药

  打击“药贩子”也将有法可依。《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3款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

  “医疗机构应当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以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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