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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陵晚报报道,3日,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同时下发《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范和约束了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
据介绍,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标志和专用服务窗口,接诊医护人员必须对就诊患者进行身份识别;严禁推诿病人;严格控制价格昂贵或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并且,负责首诊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每一位定点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据介绍,新政策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医生的监管力度。根据要求,市医保中心将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实行医保服务资格退出机制,对医生开具的居民医保处方进行跟踪监控。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流失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暂停该医生医保服务资格3—6个月;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居民医保服务资格。
另外,如果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将暂停违规科室和责任医生服务资格3-6个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同类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有若干选择时,未做到合理选择,或诱导病人使用高档、昂贵品种的;滥开大处方、滥用抗菌素、乱检查、冒名配药,以及分解收费、多收费、参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在参保居民门诊大病病种确认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基金损失等。
同时,如果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拒收符合本院住院条件的患者入院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非居民医保项目的费用列入支付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以药易药、以物代药等行为,也将被暂停居民定点医疗服务资格3-6个月。而一旦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弄虚作假,将非居民医保的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列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套取居民医保基金医患勾结,冒名住院或挂床住院;销售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和医用材料等行为,一年内将不予重新定点。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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