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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晶报报道,市政府网站昨日发布《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意见稿》,拟对出租柜台及非法坐堂行医等进行严厉处罚。
意见稿规定,取得药士、药工、医士、护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非处方药的销售,并协助药师验收药品和调配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专柜除外)的执业药师、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在经营的压力下,药店出租转让柜台卖保健品的情况不少见,因此意见稿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招商、展销、出租柜台等形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药品提供条件;不得接纳任何人员在店内从事处方药的推销或促销活动。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店“医生”常常有药品推销员的嫌疑。意见稿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设置坐堂医生,从事诊疗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的,原药品经营面积不得减少,所需的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另行增加,并与原药品经营场所有明显的物理隔断。否则将受严处。
意见稿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承担提供应急药品供应市场的责任,不得囤积药品、哄抬药价,否则可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市民可以通过liying@szda.gov.cn对此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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