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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禁令对零售企业违规行为说“不”
南方中药港 2007年8月17日

   据新华网报道,租让柜台挂靠经营、开架销售处方药……这些药品零售经营中的违规行为,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叫停。

    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租让柜台

    药品监管部门在整规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租让柜台、挂靠经营、“走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旦假劣药品混入流通渠道和使用环节,将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伤害。

    “假冒的人血白蛋白、注射用人狂犬疫苗等假药,大都是这样没经过正规的采购、验收、仓储保养环节,直接流入市场的。”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朱长浩说。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违者将被依法严肃查处。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最新公布的数字,自去年下半年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市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药品监管部门已经依法取缔挂靠经营企业255家。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药品特别是处方类药品的随意使用,直接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出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停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但是,药店在出售处方药时不向消费者索要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店无执业药师或医师,普通售药人员随意指导患者用药,这些容易导致患者“吃错药”的现象并不鲜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非药品时,必须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患者把药店销售的食品、保健品等当成治病药品服用。

    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暂停销售的药品

    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规定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然而,有些药品在其违法广告被曝光的同时,依然堂而皇之地占据药店柜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提出,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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