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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城市晚报报道,23日,记者从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有效防止药物滥用造成人体伤害,长春市近日对经营注射剂、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及精神障碍治疗药品(下称四类处方药品)做了新的规定。
据了解,凡是原准予经营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等四类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一律停止销售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长春市内的药品零售企业,3个月内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交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各县(市)区所辖药品零售企业,3个月内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交所辖县(市)区局(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注明“不得经营血液制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原核减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等四类处方药品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不得经营血液制品”。
据悉,准予经营其它三类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若有不符合处方药品管理规定的,会被随时核减其三类处方药品经营范围。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核减三类处方药品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五年内不予增加三类处方药品经营范围。
据介绍,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两次(含两次)以上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处方药品经营资格,一年内不得申请增加处方药品经营范围,需要增加处方药品经营范围,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标准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取消处方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五年内不予增加处方药品经营范围。
按照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审核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得向被核减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已核减的处方药品。被核减处方药品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不得购进经营范围中被核减的处方药品。
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实行定点销售。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必须配有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销售。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液和盐酸曲马多制剂,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药品零售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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