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安晚报报道,从5月18日起,合肥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新的规定。
《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经营地点、类别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例如经营地点设在市区一环以内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m2,必须配备至少两名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规定》加大了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药品零售企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企业负责人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