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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案:11原告获赔350万 副总判7年
南方中药港 2008年6月27日

  据新浪网消息,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昨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共赔偿11原告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508247元,由中山三院、广州金衡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之前2000万元的索赔金额相比,多名原告家属均认为350万元的赔偿金额太低,表示考虑继续上诉。

    三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日,天河区法院共宣读了11份判决书。由于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受害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法院认为,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而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

    此外,虽然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仍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因此应该对各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均有赔偿的责任。齐二药公司是生产涉案药品的责任人,其应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而金衡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对齐二药公司应承责的范围负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法院认为,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齐二药副总经理获刑7年

    据了解,齐二药副总经理朱传华等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朱传华获刑7年。向齐二药提供假冒辅料的供货商王桂平已被控制,其案件正由江苏省的法院审理。

    ■各方说法

    家属:一家属获赔最多仍不满意

    任一龙,本次宣判获赔最高额度66万余元的受害者任贞朝(已死亡)的大哥,手里拿着宣判书快步向法院出口走去,刚到门口就被记者团团围住。问及对宣判结果是否满意,他情绪很激动,称判决的金额太少,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

    陈女士的父亲在该事件中死亡,这次她获赔共计34万余元。“案子拖了这么久,爸爸不仅没治好,还没能等到结果到来的这一天,我觉得对不起爸爸。”由于陈女士的父亲被鉴定为没有中毒的临床表现,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为2万元,“我也遭受了同样的痛苦,痛苦程度一点不比别人少,为什么我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么少呢?我觉得不合理。”

    中山三院“我们会上诉”

    “我们会上诉的。”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法学教授蔡彦敏认为,判决明确表示本系列案不适用《药品管理法》,但《药品管理法》恰恰是规范药品生产者、经销商和医院各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判决中的连带责任模糊了各个被告依法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而且,法院判决忽视了《产品质量法》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这是中山三院的免责条件。中山三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使用和防止危害方面功不可没。法院对本系列案的判决使中山三院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编辑  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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