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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都市报报道,去年11月2日,本报曾报道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居民穆华被狗咬伤后,到村卫生室注射“狂犬疫苗”。直到注射第三针,穆华才发现狂犬疫苗系过期药品,愤怒、惊恐中的穆华将村卫生室告上法院。日前,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村卫生室赔偿穆华经济损失162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3日,穆华因被狗咬伤到村卫生室注射“狂犬疫苗”,村卫生室收取220元后,于当日用“人用狂犬疫苗”对穆华作了肌肉注射第一针;按照疫苗注射规程,同年7月7日穆华接受了第二针肌肉注射;同年7月11日,村卫生室医生吉某在对穆华注射第三针时,穆华突然发现,村卫生室使用的狂犬疫苗系过期药品。
随即,穆华向息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报案。息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这起案件立案调查,于2007年8月1日对村卫生室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卫生室赔偿穆华经济损失162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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