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门日报报道,新会某医药公司在向医院销售药品过程中,向医院支付“回扣”。近日,这起隐藏多年的旧案开庭审理,该医药公司有关负责人阮某被新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对单位行贿罪”,获有期徒刑2年。
经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在先后担任新会某医药公司某药部、新会某医药公司某组负责人期间,于1999年10月至2002年9月间,在向新会多家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采取转账的方式,向3家医院支付药品回扣款2020127.54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新会某医药公司某药部、新会某医药公司某组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事业单位药品回扣款,被告人阮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编辑 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