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青海省的住院、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结算方式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按定点医疗机构规定预交医疗费用,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补偿,只收取个人承担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超定额费用。
在西宁市四区参保的居民,在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规定自行付款结算后,持有关凭据资料(收据、出院证、同意转外治疗手续等)到所辖区的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外出务工,患病后必须在当地政府举办的乡级以上医疗机构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先由自己垫付,两周内向参保地指定的报销机构备案,出院后持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出院证和费用票据及清单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编辑 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