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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新规:广告违法药品将被强制暂停销售
南方中药港 2007年3月18日

  我国重新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广告违法药品将被暂停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3月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悉,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促进审批公开公正。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审批机关的职责。

  新办法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予以区别对待,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现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据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01年、2002年《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很大变化,《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药品广告审批材料发现有假,其申请1年内不予受理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规定,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药品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撤销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对违法药品广告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新办法规定,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部分企业为一种药品同时申请并获得了大量的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监部门撤销后,该产品仍有很多广告在媒体上发布。新办法明确,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编辑  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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