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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易“问题药”风波伤害了谁?
南方中药港 2007年2月5日

  据四川在线报道,继“齐二药”与欣弗事件之后,医药界最近又吹起一阵蔓延极快的“问题药”风波,这就是广东佰易公司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违规事件。初步查明,该药业公司在生产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部分产品不能提供有效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套用正常生产批号上市销售。此次佰易“问题药”风波同样惊动了国务院、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已被卫生部门紧急叫停。据国家药监局通报,佰易药业2006年9月以后生产的部分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丙肝抗体呈阳性。经专家论证,与该企业的涉嫌产品存在关联性。

  一石激起千层浪,佰易“问题药”被曝光之后,立刻震惊了社会各界。各地卫生部门正在组织医疗机构重点对使用过佰易药业涉嫌制品的患者,进行逐一统计、登记以及调查随访。之所以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与敏捷的反应,是因为免疫球蛋白制剂作为一种“生化补药”,使用对象是包括孕产妇、老弱患者、烧伤病人、各种免疫缺陷病人等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如果使用制剂出现异常,可能会发生灭顶之灾。显然,佰易发生的“问题药”风波,最直接的伤害群体是该药品的使用者。

  然而,从佰易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事件本身说开去,受到伤害的不止是使用人群。作为一家药业公司,固然要以营利为目的,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以财富的增长为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但这一追求却不能忽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对社会承担的法定义务,是对企业单纯逐利型发展模式的合理规范。但这绝非对企业经济效益目标的有意限制,而是基于权利义务对应关系的一种衡平安排。企业的发展不是孤立自行,而是依赖社会资源所形成与保障的市场多元主体的支持,没有广大的消费者、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存在,企业的生命力即难以维系。因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企业对社会的一种回报模式,两者之间形成了互利、互动、互联的契约关系。当企业社会责任尚未被一国立法确立之前,这种契约关系基于事实而自然存在,通常只具有企业伦理或者商业伦理上的非法定约束效应,但当企业社会责任被立法承认并确立之后,这种契约关系则基于法律而法定存在,在效应上也具有了法律规范上的义务性或者强制性。

  成熟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不仅包括企业公司法上的一般规范,还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实际履行、效能评估与监督等一整套的具体规范。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促进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也要将资源向社会适当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状况,与经营自身的质量与信誉,共同决定着企业的影响力以及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判断。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绝不是向企业单纯施加的额外负担,而是为企业赢得社会支持率与信誉度提供的一个积极表演舞台。

  当然,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以及实践推广,不是一朝一夕即可达致理想效果的。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被法制化的初期,任何企业都必须责无旁贷地自觉维护这一制度,并且身体力行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经得起社会、公众及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评估与长期考验。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首次引入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旨在强调公司企业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能唯利是图。然而,在这一立法出台刚刚一年多的时间,却有不少企业屡次闹出商业伦理丑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置公众利益与社会利益于不顾,影响极坏,给尚处于成长完善阶段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施加了本不应有的伤害。

  广东佰易公司就是一例,医药企业直接与人的生命、健康等具体人格权益相关联,更应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尽到注意义务,以优质的药品、上乘的服务换取公众与社会的信赖,但我们却遗憾的看到了相反的发展结局。尤其是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全球共识的大趋势下,佰易公司更应对消费者的利益负责,可是,作为通过国家GMP认证的且拥有30年生产经验的老字号大型企业,却被查出在生产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中涉嫌携带丙肝病毒,该公司不是在生产提高人体免疫力的健康药品,而是违背公司社会责任,铤而走险地制造“夺命”毒药。这对刚刚“入法”没有多长时间的公司社会责任来说,无疑是一次不折不扣的刺伤。

  如果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的正向关系,那么,企业的信任机制则是社会对企业的反向关系,两者分别是维系企业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责任支柱与精神支柱。企业从社会与公众获取的信赖支持,来源于企业自身的内在经营表现及外在行为表现。从内在经营来看,作为生产型企业,提供质量过硬的规范产品,是最起码应有的作为,也是最直观的经营表现,无论企业规模有多大、企业广告投放有多少,如果没有产品的质量保证与配套服务作为核心支持,那么,社会公众尤其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消费者群体,是不会轻易对这样的企业给出高分评价的。

  从外在行为上来看,除了前文阐述的社会责任理论,即企业应在公益事业、环保事业以及对消费者、劳动者、社区居民等利益相关者尽到注意义务之外,还应审慎地做到企业人格的独立性,依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从广义的市场关系上看,政府与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角色主要是承担宏观调控、指导引导、监督管理,但这丝毫不能否认政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对企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力。从企业设立登记到资质认证,从税款缴纳到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都会发生政府与企业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作为利益集中代表主体的企业与作为权力集中代表主体的政府,往往会陷入利益与权力的勾兑关系嫌疑,一旦勾兑环节出现越轨行为,则毫无疑问地面临“官商勾结”的指责。于是,企业作为民商法上的商事主体,保持独立的商事人格至关重要。只有人格独立,才不至于让利益在权力面前随意牺牲,才不至于让权力在利益面前轻率腐烂。

  可是,当我们走出美丽而煽情的理论而直击中社会现实的时候,却又常常遇到另一番景象。企业设立过程中虚假注册、虚假出资现象如家常便饭般走端了台面,稍微冠冕堂皇一点的,则在法定形式上作些手脚,美其名曰“包装”;企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及各种荣誉评比中的非常态现象也仿佛初生牛犊那般有恃无恐,对法律法规这些“纸老虎”似乎显得毫无惧怕和敬畏。以广东佰易为例,在2006年被查出药品生产存在违规事实之后,竟然在11月短短20几天内就取得了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不免叫人不得不产生些许的怀疑。果然,最近由于丑闻出现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收回GMP证书,涉嫌药品静注人免疫球蛋白也被封杀。我们不禁要质问该家企业及有关部门:在这些人命关天的政企关系环节中,究竟有没有做到企业人格的独立以及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企业有无滥用人格?政府有无滥用权力?

  事实上,就药业经营来说,规范严格的监管至关重要。在药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从资质认证、质量控制、成品检测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严密的内部监管程序。从外部监管上来看,国家对医药生产和销售也有严格的规定,从事前的审批认证、事中的监督检查,到事后的调查处罚,都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作为配套措施。按理说,只要按部就班地执行这些操作规程与法规政策,通常是不会出现质量漏洞的,但为何佰易公司仍然出现了如此令人震惊的硬伤?甚至还被查出销售量大于生产量的离奇结果?医药领域的类似事件一出再出,难免让人们对内部监管的操作与外部监管的执行产生疑问。显然,这里又涉及到公众对企业及有关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佰易“问题药”风波除了对公司企业的社会责任机制构成伤害之外,也伤害了公众对医药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信任机制。从媒体披露了该事件以来的舆论反映来看,确实暴露出了这一不容小觑的社会问题。

  企业对公众承担起社会责任,公众对企业建立起信任机制,这种彼此联动的良性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寻求并维持这种关系,其实并无多大困难,最根本的就是靠企业的依法经营与诚信服务,而保障企业能够始终不渝地恪守这一规则,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能够做到依法行政,把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行政行为统一到民众利益上来。假如政府和企业无法尽到这一点,那么,受害的依然是广大消费者。要是像佰易“问题药”这类事件继续蔓延下去,和谐社会的构建秩序显然也会面临伤害,后果可能比感染丙肝病毒还要严重。


编辑 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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