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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对症”新药研发
南方中药港 2008年1月25日


  据中国医药报报道,主流媒体用六个“有利于”来概括新税法带来的积极影响,其中把“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排位第一,可谓抓住要害。研发能力低下一直是阻滞我国传统产业发展的根本症结,在医药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此次新税法在资金助力、技术转让和市场培育等诸多层面发力,剑指企业自主创新的命门所在。由创新入手优化税收和资源再分配机制的努力,也为本土医药企业新药研发带来绝好契机。

  制约新药研发的首要因素是资金缺乏,此次新税法在税率额度方面的一系列减免举措尤为引人注目。诸如“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而老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只给予30万元的免征额”等规定,是国家送给企业的真真正正的“创新红包”。即便不是高新企业,新税法对于创新同样给予极大的支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使用这样一个更直观的算法:某制药企业每年用于研发的费用大约为300万元左右,由于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企业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以往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规定,企业可节税40.75万元(300万×50%×25%);而按照新税法150%加计扣除的标准,则企业可节税110.25万元(300万×150%×25%)。将这部分节余资金累积投入到企业创新活动中,对于部分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于企业培养和稳定高科技人才大有裨益。

  固资金之本,开资本之源。高新技术风险资本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风险资本供给严重不足,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新药研发方面都处于投入困境。新税法有关“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继续尝试缓解企业自身投入资金不足的问题。按专家的说法,这一规定“将企业外部的资本力量吸引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来,增加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也体现了政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此外,“两税合一”的措施,不仅可实现税收公平等若干目标,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同时还为本土制药企业、自主研发品牌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广告费用是提升自主品牌形象的重要支出,外资药企过去基本是全额税前扣除,而本土企业有比例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了税前扣除比例,使得本土药企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有较大幅度提高。

  可以从不同层面探讨新税法带来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似乎都脱离不了推动创新的内涵。资金加固,技术转让,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统一税制……新税法几乎锁定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将事前鼓励与事后优惠相结合,从各个环节刺激企业创新,让企业在成为最大受益者的同时,也成为新药研发的主体。这一轮由新税法引发的医药产业结构性调整,注定不会是“短暂性反应”。政策之于产业发展的导向性作用,随着本土药企研发能力的不断提升,将在此次新税法实施的过程中显露无遗。

 

编辑  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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