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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基本药物制度非一定要搞统购统销
南方中药港 2008年3月21日

  据医药经济新闻消息,新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就是廉价的常用药。对基本药物的价格实施某种程度的管制,是必要的。

    一般来说,世界各国的政府都对药品价格采取程度不等的管制措施。多数国家实行“定价上限”,政府只管药品价格上限。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做法。具体而言,药品价格上限的制定是参考本国或者周边国家治疗同类疾病的、已有同类药品的价格,也就是所谓的“参考价”。在这个参考价之下多种医药生产或销售企业可以展开多种形式的竞争。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干脆实施“一品一价”,管死药品价格,促使有关企业和专业人员在改善药品质量和用药服务上竞争。

    我国政府经常对药品的生产和流通实行管制,管制的范围和程度各地差异极大。鉴于这种情况,目前出现了一种倾向,即药品监管的范围超出了价格,政府试图形成定点生产、定点招标、定点配送的“三统一”局面。这种统购统销的做法,不仅会有损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竞争,而且对医疗体制的改革也没有帮助。关键的一点是,医疗体制的改革最终主要不是靠药品回归计划体制就能实现的。

    根据这种“三统一”的思路,只要实施定点生产、定点招标、定点配送,一切可以按计划办事,政府可以制定生产计划、招标计划、配送计划,一切由政府负责就能办好。为执行这个计划,政府会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分别授权或者委托一两家企业来实现垄断经营。

    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根本不可行。首先我们不可能找到足够的人来监管药品生产和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其次,政府工作人员每天积极监管的动力何在?如果上级单位有“检查”,可能会有些动力,问题是平日的工作动力从哪里来?再次,政府用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监督药品的质量同样是个问题。政府做不到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对药品质量和剂量天天检测,也没有这个能力对企业的任何行为监管。因此,在价格定死、经营垄断的情况下,指望定点生产企业提高药品质量、改善服务水平,不啻为水中之月,而创新就更加谈不上了。

    如果政府把这种计划体制限于很小的范围,就几十种少数或特殊药品采取“三统一”模式,尚存一定的可行性。但药品的种类少到什么程度也是问题。当然也有可能的是,计划体制即使缩小范围到几十种药品,也不一定能搞好。事实上,早在2007年2月份,政府有关部门就确定了10家定点企业生产27种基本药物,但是大半年过去了,相当一部分“定点生产的基本药物”还没有出厂。哪怕是如此小规模的计划体制回归都搞不好,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最近,在业内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居然提出建议,除了原研药、专利药、创新药外,其他上千种药都要纳入“三统一”中的计划体制中。这样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糟糕。对于这种“大型计划体制”的建议,我们还是应该建议其建议者对于18种药物的“小型计划体制”现象进行一番深入调研,看一看究竟为什么运作不起来,然后再大发宏论。

    实际上,搞计划体制回归,不要说我们前面提到的问题不能解决,而且在这样的体制下,因为监管内容过于复杂,监管对象过多,监管手段过于薄弱,就会给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寻租活动提供更多的空间。如此产生的诱惑和问题,将数不胜数。这样的改革建议,到头来,很有可能陷我们的公务员于不义。

 

编辑  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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