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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改革,不妨立法先行
中国药港网 2005年8月30日
  “公共健康危机与卫生法”是即将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议题之一。作为这一议题的中方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宏规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健全卫生立法应对公共健康危机已成当务之急,一部综合的《卫生法》亟待出台(北京青年报8月25日)。   李宏规先生的呼吁非常有现实性,因为从应对日益突出的公共健康问题来看,我们确实需要出台一部综合的《卫生法》。制定统一的《卫生法》还有更重大的现实意义,那就是可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医疗制度改革。   医改是当下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为人们都对“看病贵”、“看病难”深有体会。产生这些问题,说明我国从2000年以来实行的医疗体制改革走市场化道路失败了。前不久,卫生部新闻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卫生部正在会同相关部委制定新的医改方案,但何时出台,还没有时间表”(中国青年报8月3日)。看来,医疗制度的新一轮改革势在必行,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医疗制度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诸多问题,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的滞后。   应该说,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有包括《食品卫生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九部法律,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有27部,由卫生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有400余件。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约1500个卫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或地方性规章。   但是,我也应该看到,从目前卫生立法的现状和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看,卫生领域的一些基本的原则性、刚性问题还没有用法律加以明确,关于健康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分散在各个卫生单行法中,缺乏统一性,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有的甚至存在冲突。   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才给政府部门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时随意性太强。结果一味地效仿“美国模式”而制定我国的医疗体制,忘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该方案虽然使政府的负担减轻了,但医疗费用随之暴涨,结果损害了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假如这次仍医疗改革仍然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来搞,谁能保证它不会再次偏离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重蹈损害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覆辙呢?   因此,为确保我国新一轮医疗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应该借鉴国际惯例,尽快制订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确立医疗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从而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当前最重要的,是抓紧时间制定一部综合统一的《卫生法》,明确政府的责任、确认国民在的合法利益。只有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属性的《卫生法》出台,才能够保障医疗制度改革的长效性。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恐怕也是我国新一轮医疗制度改革成败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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