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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阶段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南方中药港 2008年3月27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的有关要求,省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静脉给药注射剂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排除注射剂类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药品生产质量,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变工艺和处方的研究和申报行为,防止严重质量事故的发生。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申报的生产工艺、处方和GMP要求组织生产,改变工艺和处方必须按规定进行研究并依法申报。

二、职责分工

省局负责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资料审核、风险评估、结果处理和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州)局主要负责组织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及部分品种的现场核查工作。

(一)省局承担的具体工作:

1、按照国家局有关核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2、按照我省的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开展核查工作,把好核查工作质量和进度关;

3、对各市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4、对部分高风险品种组织现场核查,

5、对发生工艺和处方变更品种的研究验证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6、对全省注射剂药品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

7、按照国家局规定的处理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8、建立注射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等资料档案;

9、核查工作汇总上报国家局。

(二)市局承担的具体工作:

1、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对所生产的注射剂品种进行申报;

2、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

3、对承担核查任务的品种组织现场核查;

4、将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料汇总后上报省局;

5、督促核查不符合要求企业的整改。

6、建立注射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等资料档案;

三、核查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一)申报登记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资料上报市(州)局。逾期不申报的,省局将责令暂停生产。申报资料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即按批准文号)分别整理上报。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所在市(州)局,一份由所在地市(州)局存档备案,一份上报省局。其中由省局进行现场核查的品种资料各市(州)局应于3月30日之前上报省局,其他品种的资料由各市(州)局现场核查结束后统一上报省局。

申报资料具体项目有:

1、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登记表

2、产品批准证明文件

3、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

4、所执行的质量标准(包括法定标准与企业内控标准)

5、现行实际生产工艺和处方,与注册申报的不同处标明

6、处方和工艺变更项目、变更理由和研究验证资料

7、在实际生产中有关生产工艺和处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做出自我风险评估。

8、近3年药品质量或不良反应概况,原因调查及处理结果。主要是注射剂品种近3年来出现的生产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情况,如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抽检不合格、药品不良反应等,出现上述情况后调查和处理情况,简要填写事故原因和处理措施等。

每户企业填报一份《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品种汇总表》,汇总表备注栏中应标明药品的给药途径。若企业无法提供原注册申报工艺和处方,可以提交与通用工艺和处方或者其他企业同品种进行对比的研究资料。对实际处方和工艺未发生变更的,资料6可不提供。对实际处方和工艺发生变更,而尚未完成相关研究和验证工作的品种,企业可在《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品种汇总表》备注中注明完成期限,可继续补充资料。对现不生产的品种,企业可暂不申报相关验证或研究项目,并在《注射剂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品种汇总表》备注中予以注明。

对于停产和未生产的品种,如企业拟恢复生产,正式生产销售前,必须提出申请并进行工艺核查。申报程序同本次工艺核查。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申报资料按照药品注册申报要求进行装订,资料1,4,5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二)市(州)局初审

市(州)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国家局制订的技术要求进行分类,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对省局组织现场核查的资料直接上报省局

(三)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范围为除大容量注射剂以外的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药品,主要对2007年至今正常生产的品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省药品认证中心和各市(州)局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省药品认证中心核查范围为国家局【2007】504号文件附件1、附件2所列高风险和较高风险品种,各市(州)局核查范围为其他静脉给药注射剂药品。对于停产和未生产的品种可暂不进行现场核查,企业如需恢复生产的,需提出核查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方可组织生产。省药品认证中心和相关市(州)局应在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注射剂品种的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和申报资料上报省局。

(四)审核评估

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涉及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研究和验证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根据市(州)局的初审意见和专家的审评意见,省局对核查的注射剂类药品进行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1、经过核查,企业按原注册申报的工艺和处方生产,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可以继续生产;

2、企业经过充分研究和验证后改变工艺和处方,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视情况可以同意继续生产;

3、企业未经充分研究和验证,擅自改变工艺和处方,并存在质量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止生产。

除上述情况外,对工艺不成熟、处方和剂型不合理、质量不稳定品种的生产,省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工艺、处方与质量标准不相适应的,责令限期建立完善相应内控标准,并申报修订国家药品标准。

(五)汇总上报

省局及时将阶段性开展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国家局。

请相关市(州)局将本地区负责核查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传真至省局。

邮箱:wuyongfeng@jlda.gov.cn

传真:0431-88905677

五、工作要求

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各市(州)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分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和省局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好核查工作,坚决消除注射剂类药品安全隐患。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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