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食药监市[2008]1 04号
各分局、稽查执法大队: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局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药品虫草双参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通知》(津食药监市[2008]53号),暂停该药品在我市的销售。 通知发布后,西安阿房宫药业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在原刊登媒体发布了“药品虫草双参酒违法广告更正启事”。经研究, 市局决定从即日起恢复药品虫草双参酒(国药准字B20020269)在我市的销售,请各单位做好有关通知工作。
二○○八年三月五日